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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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必奇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97年1月31日為警│97年1月31日為警│││犯罪日期│採尿起回溯26小時│採尿起回溯96小時│97年1月間│││內某時│內某時││├─────────┼────────┼────────┼────────┤│偵察機關│桃園地檢97年度毒│桃園地檢97年度毒│桃園地檢97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偵字第710號│偵字第710號│字第348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721│98年度訴字第300││││166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8日│98年2月26日│98年9月16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臺上字第40│97年度訴字第721│98年度訴字第300││││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月7日│98年5月22日│99年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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