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袁妹俤 訴訟代理人 袁光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祖傳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為8753.88平方公尺,而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8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0萬1,862元(計算式:8753.88×480=4,201,86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長貴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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