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16號聲請人上大油壓零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易柔┌───────────────────────────────────────────────────────┐│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國盟電機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 東豐原 │97年3月25日│29,100元│0000000││││ 廖欽郎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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