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14號聲請人甲○○
弄27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易柔┌───────────────────────────────────────────────────────┐│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定輝寶華商業銀行豐原分│97年3月10日│78,000元│BB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