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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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20號抗告人 蘇定義 相對人 李玟君李雯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費用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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