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羅小字第12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被 告 林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編號│原借本金│現欠本金│利率│計息期間│違約金│
││(新臺幣)│(新臺幣)││││
├──┼──────┼──────┼────────┼───────┼───────────┤
│1│100,000元│100,000元│中華郵政二年期定│自110年2月22日│自11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計年息1%(現利率││者,按左列利率之10%計│
││││為1.845%)││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逾6個月之部分,按│
││││││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合計│100,000元│100,000元││││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