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10號
原告 歐永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壹工程有限公司、豐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列「豐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請至「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後,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
三、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非本院轄區,請提出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或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及相關證明。
四、請敘明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並提出兩造簽立之完整模板工程契約、相關證據資料。
五、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