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維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健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健暐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判決,於110年5月27日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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