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
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警察局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肆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