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廿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立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廿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