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即 永昌 當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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