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宋水祥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宋水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宋水祥因被告涉嫌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之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