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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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42號原告晶通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 律師被告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複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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