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魏文信 被告 鄭一鳴
林至頡 章富萍 蘇佐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一鳴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1,700元(系爭三建物之課稅現值合計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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