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告 李明隆 被告 王振芬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請求金額,僅聲明「被告應退還違約金之一部予原告,並自民國99年5月3日起至100年3月22日止共計323天,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本件依原告所稱,其欲請求者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6347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重新分配,據此,原告即應具體表明上開事件之分配表何處應為及應為如何之變更,並應表明可獲得若干金額之利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及同年7月2日分別通知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補正,此項通知並已於同年6月1日及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