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2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2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216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楊仁寬
陳巧姿 被告 王士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修丕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