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幸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衣架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幸志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速偵字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之衣架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