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937號債權人 林烈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喜運來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為何。
二、如對 蘇承彥 請求給付請提出法律依據。
三、債務人蘇承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喜運來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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