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927號債權人 王統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姜炳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姜炳炎之住居所為何,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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