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935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方怡雅 債務人 陳強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強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債務人陳強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