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70號聲請人 余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沅傑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圓│107年2月10日│65,000元│DG0000000││││蘇進鶴│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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