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許智傑 相對人進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五年度司字第二五五號聲請清算完結事件民事卷宗內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至2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主張相對人為其債務人,尚有債務未完全清償,而相對人已聲報清算完結,為明瞭清算結果,因此請求閱覽卷宗乙節,提出債權憑證為佐,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予以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徐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