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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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建字第35號反訴原告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永鎧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793,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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