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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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1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為
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黃聖農 」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