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84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麗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5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20元(計算式:2,020元-500元=1,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郭宴慈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利息

131,646元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27日

(17/365)

10%

613.15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13元

合計(本金+利息)

132,2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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