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67號

原告 徐誌男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春重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債權(下稱系爭本票債權)逾新臺幣(下同)5,415,97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而系爭本票債權共為12,000,000元,則原告爭執之債權金額為6,584,030元(計算式:12,000,000元-5,415,970元=6,584,030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51,906元(計算式如附表2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12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郭宴慈

附表1: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1

113年9月20日

8,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20日

2

113年9月20日

4,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20日

附表2: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利息

6,584,030元

113年9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1+5/365)

16%

1,067,875.55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067,876元

合計(本金+利息)

7,651,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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