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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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告正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欣

訴訟代理人 曾謙侯

被告勤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義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陳筑鈞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勤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郭家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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