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8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68元(即請求金額168,670元加計本金159,928元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9月2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159,928元

114年7月27日

114年9月2日

(38/365)

15%

2,497.51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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