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58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靖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