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訴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訴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易字第76號原告乙○○○訴訴代理人丙○○被告甲○○
楊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楊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東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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