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0年上訴字第19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經最高法院以90年台上字第4505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強盜、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上訴字第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台上字第3275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訴字第128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開偽造文書、強制猥褻罪,經本院以97年聲減字第4088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後,併與上開其餘案件,經本院以97年聲字第1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0年10月26日已送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3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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