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黎股)被告戊○○選任辯護人黃碧芬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 律師被告丙○○
丁○○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黃碧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易字第8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對被告甲○○、 許世方 、丁○○、庚○○等四人之上訴理由(被告甲○○等四人被訴事實僅有起訴書犯罪事實A部分),另上訴理由狀亦未敘述對被告戊○○、乙○○、丙○○等三人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A部分之上訴理由(被告戊○○三人其餘被訴事實部分有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又公訴人如未對被告戊○○等三人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A部分提起上訴,請併予理由書內敘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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