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606號聲請人 薛銘鴻 律師(即被繼承人 蘇玉霞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蘇玉霞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玉霞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74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蘇玉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0年6月2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3年3月28日刊報公告在案,至104年9月28日期間屆滿,並無人申報債權或陳明接受遺產贈與。被繼承人蘇玉霞僅遺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二分之一,無任何現金存款,惟因聲請人已代墊費用及蒙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債權,而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召開,為清償債權之必要,爰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上開遺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財產查詢清單、代墊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2年度繼字第174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及104年度司繼字第1602號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卷宗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被繼承人蘇玉霞所有之不動產
一、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土地面積:11.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二、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土地面積:4.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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