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債權人 吳林銀綿 即靖銘五金行代理人 吳坤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畯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王畯岷之住居所為何,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吳坤忠為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