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于林有妹
于偉華 李運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于芃喬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上訴聲明狀繕本一份,以利本院向被上訴人送達。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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