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宗指定辯護人劉興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張明宗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由本人親自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並具狀提起上訴,於105年1月8日由本院收受,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另被告所犯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得請求辯護人代撰上訴理由狀,均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吳芙蓉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