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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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70號原告 方冠傑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被告 黃楊織雲
黃惟剛 黃曼真 黃曼玲 黃曼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判決書影本附卷可憑。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