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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