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三五二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裁判,以本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三五二號確定界址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清鈞~B法官呂麗玉~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