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2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彭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27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