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832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阿將伊崮喜瀾李強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②荷商荷蘭銀行債權讓與之報紙公告。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一事,對於債務人之通知書或存証信函。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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