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鈴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600元,及其中79,000元部分自民國9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之循環利息,與三個月違約金合計1,8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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