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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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旺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旺生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林旺生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已坦承在案,並有卷內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足資佐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於民國93年、97年間各有1次經通緝緝獲歸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且被告自陳知道本案開庭時間,因另案將被執行而未到庭,在本案通緝期間未居住在戶籍地,四處向朋友借住或自行找地方住,於雲林縣斗六市○○路與久安東路口為警緝獲到案等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此外,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見被告係意志力薄弱之人,故認本案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100年7月
1日起羈押3月。
二、被告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並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0年7月12日雲檢文水100執緝260字第19758號函
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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