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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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李宗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610元(依訴訟標的金額602,628元計徵)。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