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建年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 律師被告 林金容
潘豐慶 賽嘉社區發展協會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葛添丁
一、原告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調解,惟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後,原告聲請為訴訟之辯論,應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伍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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