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О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命完成加害人戒癮治療處遇計畫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於收受本院保護令後竟未依規定前往醫院接受戒癮治療,視本院保護令規範於無物,惟事後已坦承犯行,及其犯本件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之危害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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