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賴鄭錦秀
王八郎 洪秀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賴鄭錦秀、王八郎、洪秀娟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一八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計算書:
~F0~T48;計算書:(單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四九○○○二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四一七元(已扣除用餘移交第二審郵費一二五元)。
合計:四九一四一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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