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蓉芬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債權人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及認可,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裁定於民國105年8月2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聲請人名下有西元1989年出廠之三陽牌汽車一部,因幾無殘值,不予處分,執行程序係就聲請人提出相當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保單解約金金額分配,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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