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2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詠銓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詠銓前因停車位問題,因而與 楊清水 生嫌隙。民國107年4月8日下午4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巷○弄○○號前,劉詠銓見楊清水,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上處,以臺語「垃圾人」等語辱罵楊清水,足以貶損楊清水之名譽。案經楊清水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劉詠銓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經查,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楊清水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