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3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雅婕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起為桃園市政府登記有案之合格居家托育人員,為從事業務之人,於
107年10月19日(週五)之前某時,照顧告訴人丙○○與甲○○所託育、未滿6月之幼兒邱○霖(000年0月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時,原應注意照料其身體健康、避免外力衝擊或其他傷害,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任由其近3歲之兒子胡○騏(000年00月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與邱○霖玩耍並於過程中使邱○霖之雙膝遭玩具砸傷致邱○霖膝部瘀青,詎乙○○發覺後即持冰枕為邱○霖冰敷之過程中,又不慎冰敷過久致邱○霖膝部內側皮膚凍傷,並致邱○霖受有右臉頰2塊瘀青、左右肩部瘀傷等傷害。案經丙○○與甲○○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乙○○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丙○○與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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